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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信息

桃源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来源:财务科 发布时间:2020-12-07 15:05:0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867号)和《常德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常财发〔201811号),根据《关于明确县内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桃财发〔201847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县内交通费。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确因工作需要公务出差需租赁车辆的,按照公务用车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本县范围内的公务出差活动一般不报销住宿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在县城按200/·天、乡镇按150/·天的标准限额内执行。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其他地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在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交纳伙食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其中在桃源县范围外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确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超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县外出差期间发生的城区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常德市范围内每人每天40元,常德市范围外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本单位、对方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县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县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在本县范围内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县内交通费按区域分标准补助。县直单位干部职工经批准下乡镇开展工作、乡镇干部职工到县城或到所在乡镇之外的县内其他乡镇办事,没有安排公车的,原则上凭车票报销,无法取得票据的,按每人每次(往返)所在地至出差地的实际距离实行补助:30公里以内(不含街道办事处)30元,30-50公里的50元,50公里以上的80元。县内公务出差同时涉及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按照单一目的地最高标准补助,不重复累加。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县内交通费有车票的凭车票报销,无车票的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或县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依据、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常驻地以外挂职锻炼工作等时间超过1个月的,除首次和期满往返外,每个月可报销一次往返两地(家庭和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一往一返计1次,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在外地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不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上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四)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其往返差旅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参加第三方机构培训,缴纳的培训费用据实报销,其往返差旅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补助市内交通费。离开常驻地参加学习的,其往返差旅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经组织批准异地交流任职干部往返两地(家庭和工作地)费用报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对方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桃源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桃财发〔2014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桃源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

细表

2. 桃源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附件1

 

桃源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

标准明细表

 

                                                                                                                  单位:/·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厅局级

其他
   
人员

厅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

全市

650

500





2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

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

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

静海区蓟县

480

380





宁河区

350

320





3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

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

保定市

450

350

张家口市

7-911-3

675

525

秦皇岛市

7-8

680

500

承德市

7-9

580

580

其他地区

450

310





4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480

350





临汾市

480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480

310





其他地区

400

240





5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460

350





其他地区

460

320

海拉尔市

满洲里市

阿尔山市

7-9

690

480

二连浩特市

7-9

580

400

额济纳旗

9-10

690

480

6

辽宁

沈阳市

480

350





其他地区

480

330





7

大连

全市

490

350

全市

7-9

590

420

8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

长白山管理区

450

350

吉林市延边州

长白山管理区

7-9

540

420

其他地区

400

300





9

黑龙江

哈尔滨市

450

350

哈尔滨市

7-9

540

420

其他地区

450

300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

黑河市佳木斯市

6-8

540

360

10

上海

全市

600

500





11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

常州市镇江市

490

380





其他地区

490

360





12

浙江

杭州市

500

400





其他地区

490

340





13

宁波

全市

450

350





14

安徽

全省

460

350





15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

平潭综合实验区

480

380





其他地区

480

350





16

厦门

全市

500

400





17

江西

全省

470

350





18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

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

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

日照市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

日照市

7-9

570

450

其他地区

460

360





19

青岛

全市

490

380

全市

7-9

590

450

20

河南

郑州市

480

380





其他地区

480

330

洛阳市

4-5月上旬

720

500

21

湖北

武汉市

480

350





其他地区

480

320





22

湖南

长沙市

450

350





其他地区

450

330





23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

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550

450





其他地区

530

420





24

深圳

全市

550

450





25

广西

南宁市

470

350





其他地区

470

330

桂林市北海市

1-27-9

610

430

26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

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

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

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

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

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

洋浦开发区

500

350

海口市文昌市

澄迈县

11-2

650

450

琼海市万宁市

陵水县保亭县

11-3

650

450

三亚市

600

400

三亚市

10-4

720

480

27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480

370





其他地区

450

300





28

四川

成都市

470

370





阿坝州甘孜州

430

330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430

320





宜宾市

430

300





凉山州

430

33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430

310





其他地区

430

300





29

贵州

贵阳市

470

370





其他地区

450

300





30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

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480

380





其他地区

480

330





31

西藏

拉萨市

500

350

拉萨市

6-9

750

530

其他地区

400

300

其他地区

6-9

500

350

32

陕西

西安市

460

350





榆林市延安市

350

300





32

陕西

杨凌区

320

260





咸阳市宝鸡市

320

260





渭南市韩城市

300

260





其他地区

300

230





33

甘肃

兰州市

470

350





其他地区

450

310





34

青海

西宁市

500

350

西宁市

6-9

750

530

玉树州果洛州

350

300

玉树州

5-9

525

450

海北州黄南州

350

250

海北州黄南州

5-9

525

375

海东市海南州

300

250

海东市海南州

5-9

450

375

海西州

300

200

海西州

5-9

450

300

35

宁夏

银川市

470

350





其他地区

430

330





36

新疆

乌鲁木齐市

480

350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

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

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

巴州和田地区

480

340





克州

480

320





喀什地区

480

300





阿克苏地区

450

300





塔城地区

400

300






附件2

 

桃源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常驻地如何理解? 

常驻地是指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直单位常驻地一般是指县城规划区;县城以外的县直单位常驻地,按属地原则;县直派出机构常驻地是指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常驻地是指乡镇所辖区域。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不属于出差。

二、出差人员中“相当职务人员”级别如何对应? 

教授、研究员等正高职称人员,且由所在单位聘任相应职级的,比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如上级有新的政策,则按上级要求执行。 相应职务序列有专门职级对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出差人员住在自己或亲朋家里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县直机关外借(聘)人员、到县直机关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人员,差旅费如何报销? 

经组织批准,县直机关外借(聘)人员、到县直机关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人员,在县直机关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标准参照该单位在职人员执行,费用由所在县直机关承担(除合同规定由其自行承担外)。 

五、经组织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地期间住宿费如何报销? 

在外地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不再报销住宿费。接收单位不能安排住宿的,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租房,房租费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六、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提前出发或推迟返程差旅费如何报销? 

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提前出发或推迟返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不高于直接往返单位和出差目的地规定等级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出差天数(扣除提前出发和推迟返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七、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费用如何报销? 

县直单位、乡镇(街道)调入人员,首次前往调入单位报到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县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等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八、县内公务出差住宿费如何报销?

县内公务出差住宿费是指因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往返且出差地无固定住所的工作人员发生的住宿费用,凭发票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九、县内交通费如何报销?

县城与乡镇之间往返交通费:青林乡、枫树乡、陬市镇、三阳镇、泥窝潭乡、剪市镇按30元;木塘垸乡、架桥镇、盘塘镇、马鬃岭镇、双溪口镇、九溪镇、漆河镇、龙潭镇、佘家坪乡、夷望溪镇、杨溪桥镇、郑家驿镇、沙坪镇按50元;理公港镇、茶庵铺镇、热市镇、黄石镇、观音寺镇、牛车河、西安镇按80元。乡镇之间交通费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按实际公里数实行补助。

驻村帮扶工作人员县内交通费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按实际公里数实行补助,每月不得超过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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