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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林下产业发展资金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05 10:46:50 浏览次数: 【字体:

湖南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林下产业发展资金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鼓励发展林下产业,促进保护区农民产业转型,缓解保护区资源保护与农民生存的矛盾,实现保护区协调发展,结合保护区的实际特制订保护区林下产业发展资金奖励扶持试行办法。

第二条  林下产业的发展必须严格遵守保护区法律法规,有利于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利于区内群众脱贫增收支持发展具有保护区生态和资源优势的高山有机茶种植;中华蜂、石蛙、石斑鱼等特种养殖生态旅游、农家乐;农产品、竹制品加工等龙头企业项目不支持上规模的畜禽养殖及毁林种植项目。

第三条  林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指由县政府安排保护区发展林下产业的专项资金,由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制定奖励扶持办法,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奖励扶持方式主要有定额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及其他方式。

第四条  整合财政支农资金用于保护区林下产业发展,凡属本办法支持的项目,享受其他各项财政资金支持的,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其他资金奖补标准低于本办法标准的,按本办法标准补偿差额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保护区积极发展林下产业的企业(单位)、专业合作组织或个人。

第二章   奖励扶持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鼓励特种生态养殖。保护区农户采用新式或老式方法桶养中华蜂并加入保护区内养蜂专业合作社,每桶一次性奖励农户150元、专业合作社50元;采用盒框方式养殖中华蜂的不再享受奖励。专业养殖石蛙、石斑鱼的农户,给予一定金额的建池补助,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七条  鼓励发展农家乐。保护区农户经营农家旅馆客房床位达到10个以上,其中3间以上有独立卫生间,有停车位10个;农家餐馆室内餐桌达到5个以上,以当地食材为主,有停车位10个;且能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经常性经营,相关证照齐全,建筑具有地方风格,积极支持保护区开展各项工作并加入专业合作社的。或住宿单项能达到以上标准的,每户一次性奖励0.5万元(擂茶馆达到上述标准的一次奖励0.3万元)。两项均能达标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年奖励指标15个以内(超过15,按床位、餐桌数量和经营状况排序,集镇范围内的农家乐除外,违章建筑除外)。对保护区内经营的农家乐,凡发现有出售和消费野生动物行为的,一律取消奖励资格,并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  扶持发展种苗繁育。凡提供适合保护区产业转型优质种苗且育苗基地面积在5亩以上,视投入情况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扶持资金1-2万元。每年扶持育苗基地2个。

第九条  重点扶持高山小叶茶基地建设,做大做强保护区生态茶叶品牌。对加入保护区茶叶专业合作社的农户,新扩小叶茶给予奖励。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新扩小叶茶1亩以上一次性奖励200元/亩,其他农户新扩小叶茶连片5亩以上一次性奖励150元/亩。对老茶园进行抚育改造且茶叶交给保护区内茶叶专业合作社的,年底根据农户所交专业合作社的茶叶价值(见专业合作社台账和农户所交茶叶凭证)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的奖补资格。

第十条  扶持发展农、林产品(非木材)加工龙头企业、生态旅游开发的龙头企业特种养殖基地。凡新建为保护区的农产品、非木林产品实施深加工增值的龙头企业、生态旅游开发的龙头企业、特种养殖繁育基地,视投资规模和辐射带动区内群众的影响力,产值完成情况给予每个企业5-20万元奖励,5年内扶持3-5个企业或繁育基地(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固定资产投入额度500万元以上,年产值500万元以上)。每项产业原则上扶持一家企业。获得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市知名商标、市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产品获得国家有机食品认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的另奖3-5万元。

十一条  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保护区林下产业和扶贫脱困的积极作用,支持5个左右入社社员,贫困人员入社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作用发挥好,产业发展带动性,大部分基本覆盖全保护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给予3-5万元奖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运行状况委托县经管服务站认定。

第十二条  村开展林下产业技能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补助

第十三条  为销售保护区林下产业产品作出突出贡献的商家(含电商)或企业,视销售规模和效益给予1-3万的资金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验收

第十四  凡申请奖励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符合《湖南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不破坏或危害生态环境,有利于环境保护。

第十  凡申请奖励扶持资金的项目,必须在保护区范围之内,履行项目单位(专业合作组织、企业或村委会)先申报(每年5月底前),由所乡镇签署审核意见,经乌云界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后实施的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乌云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申请验收。

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人基本情况及及其经营状况介绍;

(二)产业发展规模、投资情况及产生的效益;

(三按要求提供农户或社员相关资料

(四其他与申请资金相关的材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拨付

第十七  林下产业发展资金实行账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如有违反,收回所拨资金外,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经乌云界保护区管理局组织验收后,项目单位填报乌云界保护区林下产业发展资金拨付申请表,经乌云保护区林下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公示无异后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以公开或直接打卡的形式发放

第十九 当年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完毕,需给予奖励和扶持的项目在下一年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章   

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如有政策调整,再作修改。本办法由湖南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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